五莲县财政局 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五莲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莲财综〔2025〕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五莲山旅游度假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五莲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执行,切实做到规范,高效使用资金。
五莲县财政局 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莲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增值收益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调节金征收
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主体为五莲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土地再转让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六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结合《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莲县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莲政字〔2023〕23号)的内容,确定我县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缴库比例,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工矿仓储用地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0%;
(三)商服用地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50%;
(四)已入市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的,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转让方按照使用权转让、出租合同价款的3%缴纳。
第七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核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成本和增值收益的分配原则及分配程序。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农村房屋迁建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复垦区土地整治费用以及业务支出费用等。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场地平整费用、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无法核定入市或再转让土地取得成本的,应由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对土地成本进行评估,并经征收部门核定确认。
土地补偿费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9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0万元/亩(征收标准按中央、省级等上级文件执行);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般应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业务支出包括测绘费、制图费、评估费等。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县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调节金管理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库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载明成交土地地块名称、坐落、面积、所属乡镇(街道)村集体、交易方式、成交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一条 调节金视同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缴款通知书,按时足额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县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参照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由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农村环境卫生支出;
(三)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
(四)周转垫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等资金。
第十六条 各镇街使用调节金采取项目申报制,按使用范围编制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核后,由县财政以专项补助方式下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收契税,具体由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莲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莲财综〔2024〕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山东省或日照市发布新的相关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