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1121/2025-054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五莲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媒体问答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政策解读—部门解读】莲财综〔2025〕11号 五莲县财政局 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五莲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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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部门解读】莲财综〔2025〕11号 五莲县财政局 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五莲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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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规范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五莲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五莲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我县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重要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调节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确保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地、用之于农、惠之于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调节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二)调节金核算机制 1.调节金:我县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根据不同用地类型设定差别化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工矿仓储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征收;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0%征收; 商服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50%征收; 再转让环节适用简易征收办法,按合同价款的3%征收,旨在鼓励二级市场流转,操作上要简便高效。 2.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等于入市收入减去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 3.成本与土地开发支出:(1)可扣除的成本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农村房屋迁建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复垦区土地整治费用以及业务支出费用;(2)土地开发支出主要包括场地平整费用、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无法核定入市或再转让土地取得成本的,应由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对土地成本进行评估,并经征收部门核定确认。 (三)调节金管理 调节金视同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通知书,按时足额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县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参照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由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亮点与意义 (一)强化收益共享,保障农民权益 通过设定差异化的征收比例和明确的使用方向,确保土地增值收益更多投向农村建设和农民福利,推动形成可持续的乡村发展机制。 (二)统筹使用资金,支持乡村振兴 将调节金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社会保障等紧密结合,形成“土地入市—收益调节—乡村建设”良性循环,有力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注重政策衔接,预留调整空间 《办法》明确如遇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将及时对接调整,保持政策连续性和适应性。 四、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莲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633-5217020 0633-522614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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