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
参保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持有关证件办理参保登记,经征缴科审核后,发放《参保登记表》等表格,并核定缴费基数和基金划拨比例,首次缴费需预缴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后每月15日前按期缴纳,征缴科负责制作和发放医保证和医保卡,单位如有变更或人员增减情况需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就医
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办理住院手续,并填写《住院病人登记表》;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填写《住院病人登记表》,在3日内报医疗保险处登记备案。在县内就医出院时由医保处出具《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帐单》,患者同就医医院结算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检查、治疗及取药的费用,个人划卡或现金结算;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人个垫付,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人员定期到医保处审核结算。
三、医疗管理
医疗管理科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对参保人员门诊刷卡、住院等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费用项目严格审核。
四、异地转诊及费用结算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会诊确定,确需转诊转院的,由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填写《异地转诊审批表》,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医疗保险处审核批准,可转往县外检查治疗。转诊患者按批准的项目、范围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医疗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转诊审批表等证明材料送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医保专管人员定期到医保处审核结算转诊住院费用。
五、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人员就诊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人员持《医疗保险证》、《门诊治疗证》到定点医院检查治疗,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治疗费用。
六、离休干部就医
离休干部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医,需进行特殊检查治疗、住院的,经定点医院批准转诊转院后,先到医保处登记备案,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定期与医保处结算。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由所在单位定期到医保处审核结算。
七、定点单位医疗费用结算
医疗管理科定期审核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参保单位上报的医疗费结算材料(住院一个月报一次;离休干部和特病门诊3个月报一次;转诊转院6个月报一次),并制作基金拨付单,财务科审核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复核费用结算表和各项费用支付凭证,报领导审批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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