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1)材料申报:企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及复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单位公章等;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2)窗口承办:中心窗口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当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6.5元。(3)处室备案:窗口办结完毕后,将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转劳保处备案。
二、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程序。对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都应于每月10日前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欠费单位自欠缴三月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缴费比例调整为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生育保险费按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按差别费率,其标准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个人不缴费。
三、企业职工退休办理程序(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1)材料申报:对企业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由职工个人写出退休申请,经企业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同时,企业要到劳保处开具该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及时补缴。企业劳资人员把个人申请、职工档案(含劳动保险手册)、《退休审批表》和县劳保处出具的缴费证明一并送交中心窗口。(2)窗口受理:中心窗口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发放《职工退休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全的,告知补充材料,二次受理。(3)处室承办:窗口工作人员将填写好的《工作承办单》和全部材料送局办公室,经局领导签批后,转社保科办理。社保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局办公室将退休审批表转劳保处。劳保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退休人员待遇审核完毕,并在《退休审批表》上签章后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材料转社保科。社保科在职工退休资格和退休待遇审核完毕后,通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承诺时限内(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提前1个工作日办结,然后将有关材料和《退休证》送局办公室,并在《工作承办单》上注明办理情况,局办公室将有关材料及时返回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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