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省市驻五莲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日劳社(2003)9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征缴全部由“双基数”(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之和)改按“单基数”(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缴费,即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不再纳入缴费基数。
二、调整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单位缴费比例确定为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合同制工人(乡镇招聘制干部)与固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并轨,实行上述统一的缴费比例。
三、执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2004年6月16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政发[200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各处级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在未实行市级统筹以前仍实行属地筹集支付。省设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区县要于每季度后15日内,按上季度依法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调剂。
区县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滚存结余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区县写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省同意后,给予调剂解决;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五、失业保险金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延长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六、按《条例》及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条例》颁布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调动工作时,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15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材料等按原管理渠道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应通知失业人员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应根据社会需要和本人意愿,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由失业人员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培训费用的90%审核发放,不得超过800元;确实不足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最多不超过1500元。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最多不超过120元。
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季)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缴费手续。未按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十二、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O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