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学习型社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公民的综合文明素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经县文明委研究决定,在全县城区和农村建立市(村)民文明学校,特制定本意见。
一、学校设置
1、城区设市民文明学校,农村设村民文明学校,主要以现有职工学校、基层党校、文化中心、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党员电教室为阵地,搞好校、室多用。
县文明学校总校由县文明委主任任校长,副主任任副校长,县城区以县直各党委、有关部门及社区单位为主组织市民文明学校,由党委、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任校长。各乡镇成立市民文明学校,由党委书记任校长,另设一名常务副校长;各村成立村民文明学校,由村支部书记任校长,另设一名常务副校长。乡镇成立文明学校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各分校教学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教学形式
主要教学形式有:(1)课堂讲课;(2)录相教育;(3)组织学员讨论交流;(4)参观学习;(5)举办讲座;(6)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1、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业务人员,县委党校教师等;2、县直有关部门领导、业务技术人员;3、乡镇领导干部、技术人员;4、文明学校所在地中小学教师,基层党校教师;5、聘请上级领导、有关科研院校专家教授及部分大中专学生。
四、主要教学内容
1、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文明礼仪、历史文化、道德规范;3、健康保健、卫生防疫常识;4、法律、法规;5、文明生活、烹饪、服装;6、科技知识、各类实用技术。
公共课程主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央有关文件,省《文明公民读本》、市《市民文明手册》、县《文明创建手册》以及其它应知应会知识等为主要教材,除统一编写教学大纲指定通用知识学习外,根据各班学员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教学重点。
五、建立健全奖惩考核机制
各乡镇党委、县直党委要把市(村)民文明学校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条件与奖惩挂钩,确保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县文明委确定,把文明学校建设纳入对文明乡镇、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的考核条件。对积极支持和参与办学、教学效果好的学校、单位、教师以及学习成绩好的学员,县文明委每年将通过检查、评比,选出优秀市民学校和优秀校长、教师、学员,进行表彰奖励。
六、基本要求
1、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落实。文明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提高市(村)民综合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健康教育,向市民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法律知识、农业实用技术和文明卫生常识,推动城乡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2、建立健全机制,落实规章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对文明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二是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以县总校为中心,县直、乡镇学校为枢纽,基层文明学校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在总校的统一领导下,各县直、乡镇学校根据要求,自主编制教学计划,在开展自身教学活动的同时,积极协调组织分校的教学活动,使文明学校建设贯通到单位和村、组、户。三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总校制定全县文明学校的总体目标,然后将目标分解到文明学校,文明学校再分解到分校,实行层层目标管理责任制。四是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文明学校和各分校在自筹解决办学经费、注意挖掘现有教学资源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
3、落实教师队伍,丰富教学形式。文明学校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教学,把课堂授课和电化教育结合起来,把现场示范与讨论交流结合起来,把传授实用技术与引导市民追求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结合起来。要解决好专兼职教师,充分发挥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中小学教师的作用,注重聘请保健、烹饪、服装、园艺、家政等专业人员参与授课,满足不同学员的实际需求。
4、针对不同人群,落实教学对象。凡在校生以外的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市民皆为文明学校学员。全县文明学校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施教”的原则,实行分班授课制度,根据班次学员不同,实际需求不同,确定学习内容,确保实际效果。
20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