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公民变更姓名,16周岁以下的由其父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给予变更。16周岁以上的,需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及其他材料,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公民变更更正姓氏的,16周岁以下,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申请。
(2)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分户或并户、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变更,派出所凭公民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应凭申请书和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及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加具意见后,报县(区)公安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4)公民出生日期的更正必须凭申请书、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足以证明确有差错的证明材料、户口所在地单位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为更正的,派出所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