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领暂住证 凡年满16周岁,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二、须出示的证件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育龄妇女应持有计划生育证明; 3.属务工经商的应持有《外地人员就业登记卡》; 4.属夫妻关系的,应出示结婚证或有关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三、办证程序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带领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中的,由留住单位(个人)的负责人或本人持身份证办理。 3.暂住出租房屋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办理。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有所在单位或本人持身份证办理。 5.劳务团体中的劳务人员,由团体负责人持填好的暂住人口登记簿、暂住人口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收费标准 暂住证工本费为每证5元。 五、注意事项 1.暂住证须随身携带,随时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2.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最短为一个月;暂住期限满后,仍需暂住的,应重新申领暂住证;在有效期内跨所变更暂住地址的,应重新换领暂住证;离开暂住地的,应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