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涉及机构和编制方面的事宜,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增设机构的,要把机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建制级别、人员编制、隶属关系、经费性质等有关事项报告清楚;撤销机构的,要申明撤销原因及撤销后人员和业务的归属;增减编制的,要将现有人员和编制及增减理由报告清楚。
二、报告一律送编委办公室,其中,县乡党群口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再由编委办公室按照程序办理。
三、属县编委办公室审定的事项,由编委办公室集体研究后公布或批复。
四、属于县编委会审定的事项,报县编委会审批后公布或批复。
五、属于正副科级及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的审定,以及其他需常委会审定的事项,由县编委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由县编委行文公布或批复。
六、对逆向调动人员、满编单位接收人员、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拟调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县委任免干部除外)以及安置分配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须按归口分别报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研究后,再提交编委会审批。
七、属干部任职事项(县委任免干部除外),被任命前,要对其编制情况予以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任命。
八、被调动或被任免的人员,要在调动或任免后15日内,凭调动手续或任免文件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调整编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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