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业法人(非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即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公告。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一、申请。1、凡需办理事业法人(非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均应以书面形式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事业单位或举办主体到同级登记管理部门领取事业法人单位(非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附完备的证件材料,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办理。3、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时,应交回登记时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和印章等。
二、受理。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受理单上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提出不予受理的依据及修改意见。
三、审核。1、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2、审核人员对变更、注销登记单位的原登记证书等收交情况进行核查。
四、核准。1、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送审材料和受理程序进行审核,签署准予登记、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意见。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核准决定。
五、发证。1、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进行法人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颁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2、受理人员核对证书内容与核准登记内容是否一致,并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领证人在申请书中领证人栏签字。
六、公告。经核准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均由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统一委托指定报刊或信息部门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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