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系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制定。
一、管理体制
1、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各高级中学和市、县教育局基教科负责管理;初中、小学学籍由各初中、小学和县教育局负责管理。
2、除特殊情况外,学籍变更一律由学生所在学校或拟就读学校办理,不接受家长个人办理。
二、入学及建档
3、义务教育小学段招生,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每年5月1日前向当年8 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或六周岁以上未入学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组织所辖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小学学习。
4、义务教育初中段招生,采取直升式,由小学一次性升入初中。
5、高中招生由全县统一组织招生考试,按分数高低和个人志愿等组织学生入学。
6、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所在学校按教育局要求统一建立学籍档案,于每年9 月份交县教育局复验备案,即取得学籍。
7、户口在外地,需在我县就读的,符合农民工子女入学条件的,可进入相应学校就读。农民工子女属小学起始建档前进入的,可根据本人要求直接建立学籍档案。
8、小学建档起始年级为二年级。在普通中小学不允许有无学籍学生。
三、转学
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变动等原因要求转学的,可准予转学,由双方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9、 高中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内不得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入我县的,须经转出学校及县或县以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市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到拟转入学校联系。由拟转入学校持以上证明到县教育局,经县教有局核准后到市教育局办理。
由外省转入我县的,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籍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由拟转入学校到县教育局核准后到市教育局办理;由我县转往外省市的,按转入地学籍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10、 初中转学。本县乡镇间在籍初中生需转学的,由家长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等到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具《同意转入证明》,由家长捎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然后由家长交拟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持户口迁移、调动等相关手续到县教育局审查,加盖同意转学章备案后予以确认。
县外初中生转来我县需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材料(同县内材料)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经初审后,由拟转入学校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教育局审核并办理转学手续。
我县初中生转往外县的,按转入地学籍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11、小学转学。本乡镇内学校间转学,由各乡镇中心小学自行办理。县内外转学的,参照初中转学的有关要求办理。
城区内五莲三中、五莲二中、洪凝初中、洪凝二中之间,实验小学、洪凝小学、职工子弟小学之间一般不转学。
四、借 读
12、 因父母工作岗位流动等离开户口所在乡镇而需要借读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和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县外来我县借读的由接收学校、我县到外县借读的由学生原所在学校持借读证明到教育局备案。
县内乡镇间借读的由原学校报县教育局备案。
在籍学生到外校借读的,由原学校保留学籍,并负责组织毕业考试,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不符合转学要求的各种情况,可按借读办理。
五、休学、复学
学生因疾病、意外伤害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请假三个月以上的可休学。
13、小学生、初中生休学需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持县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医药、住院票据等到县教育局审批,待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休学需出具上述证明,并报县教育局复核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后,方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六、升级、跳级。
14、学生确实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达到上一年级程度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后,报县教育局备案可跳级学习。每次只准跳一级,最多不超过两次。
义务教育学段不允许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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