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初中以下层次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成人中专等中等层次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学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三、举办技工学校、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就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机构,由县以上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