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政府研究出台了《五莲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并召开了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标志着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明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将开始享受医疗待遇。这项工作的启动,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新农合形成“三足鼎立”的良好格局,标志着我县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成为我县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问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他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缴纳下年度全年医疗保险费。各类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分别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2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8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60元。城镇居民中的城市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参保缴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其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70元;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因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成年以上居民为5万元,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0%、55%、50%的比例支付。(刘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