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申报:申办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申办人申请;执业许可证副本;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申办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供如下材料:申办人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窗口受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每年受理一次。局社保科会同医保处根据医疗保险扩面进展情况确定受理时间,并提前通知申办人。申办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报材料送中心窗口,经窗口审查,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的,告知补充材料,二次受理。
3、处室承办: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工作承办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送局办公室,经局领导签批后,转社保科办理。社保科会同医保处,在29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对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定点资格,发放定点资格证书。办结后,局社保科和医保处分别将有关材料统一编号备案,局社保科将定点资格证书和申办人需备存的材料送局办公室,并在《工作承办单》上注明办结情况,由局办公室将材料转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