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申报:职工工伤(亡)认定申请、单位报告、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两个人以上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因机动车事故而提出工伤(亡)认定的,须提供县以上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驾驶证件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2、窗口受理:材料齐全的,中心窗口给单位或个人出具《工伤(亡)认定受理告知书》;材料不全的,中心窗口告知需补充材料,二次受理。
3、处室承办: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工作承办单》送局办公室,经局领导签批后,转局社保科办理。社保科会同劳保处进行调查认定,经调查核实符合工伤(亡)条件的,在承诺时限内(60个工作日)提前1个工作日做出工伤(亡)认定结论。局社保科将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并在《工作承办单》上注明办理情况,由局办公室将材料返回中心窗口。
4、处室备案:中心窗口通知企业或个人在20日内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领取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由窗口将《送达回执》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转社保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