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申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劳动力时,自主确定招工时间、条件和数量,并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招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招聘职工登记表》(单位盖章、贴一寸免冠照片)、招用人员户口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体检表,一并送中心窗口。
2、窗口受理:中心窗口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对材料不全的,告知补充材料,二次受理。
3、处室承办: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工作承办单》,连同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经局领导签批后,转劳动工资科(农业户口)或就业处(城镇户口)。劳动工资科或就业处按照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3个工作日)提前1个工作日办结,将录用手续送局办公室,并在《工作承办单》上注明办理情况,局办公室及时将录用手续返回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