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意见》中
“对计划内怀孕3个月的,要将孕情及时填报统计信息报告单,录入计算机,村级坚持每月一次上门服务,杜绝孕情以大报小和瞒报孕情现象。村计生工作人员对持证怀孕者出现流引产现象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随访和孕期保健服务中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县计生局,安排到指定医疗部门组织鉴定确诊。”
“计划内怀孕的育龄妇女,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在终止妊娠前报告批准生育的计生部门,并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检查鉴定,并由县计生局批准备案后方可到指定医疗单位施术。”
“离婚经批准流产后又复婚申请生育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娠,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处理。”
2、《五莲县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中
第七条 年内出现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的行政村,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文明村,是先进集体和文明村的予以撤销;不能提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村和村民自治村,原来是优质服务试点村和村民自治村的予以撤销;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计生专职主任、计生服务员是党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给予撤职或依法罢免。
第八条 年内出现瞒报漏报出生人口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人员或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和计生主任,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处分,问题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九条 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检查,造成漏查导致计划外怀孕的,责令单位限期督促当事人落实补救措施。
对单位计生管理不到位,导致无节育措施并以生育为目的的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责令单位限期找回落实节育措施。
对上述两款,单位不能按时予以落实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共产党员包庇、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莲县计划生育局
二00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