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与现行的奖励优惠政策同时执行。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群众的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有利于引导基层计生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同时,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觉得响应国家号召,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党的政策是否取信于民的政治问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试点内容、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国家确定的奖励扶助标准,严格贯彻执行,确保政策的严肃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调查摸底、三榜公示、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由银行卡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以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金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由省、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1、本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本人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的5月31日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奖励扶助的书面申请,由村级专职填报员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当地派出所打印的加盖公章和户籍员章的户籍证明,提交村两委。本年度新增加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2、村两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两委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将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将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民主评议表》,并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加盖村两委公章,然后将材料于当年6月份上报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对村居申报的申请人材料(申请书、村民评议表、户籍证明、《申报表》等)进行初审,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逐户逐人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材料,并由乡镇计生委主任、统计员、调查人签字。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和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发放领取证件。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发放《五莲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扶助金领取证》),凭《扶助金领取证》和个人身份证享受奖励扶助金。
5、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将本县下年度内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列入下年度的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从确认年度开始发放。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变化情况。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奖励扶助金从确认年度开始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统一要求,由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直接拨付、专帐核算和封闭运行的办法。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期间,因死亡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由其亲属领取当年的扶助金,无亲属的,由村委会领取并纳入公共资金。
(二)相关部门职能及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1、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省、市级拨付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局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农村信用联社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管理情况。
3、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县财政部门和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4、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将严格置之于县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之下,并随时接受实时检查。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和办事机构
1、县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计生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农业局、县农村信用社等单位的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主要任务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为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对全县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统一协调领导、监督和具体安排指导。协调办公室由县计生局和财政局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试点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2、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对本乡镇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监督
1、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情况上报省、市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3、在全县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由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和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举报热线:计生局:0633-5213476 财政局:0633-5226210
4、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监督员,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进行监督。
(三)责任追究
1、把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等,造成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对虚报、冒领、克扣、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
六、试点工作时间进度
(一)2005年4月30日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完成三榜公示和调查确认工作,将名单提供给财政部门,并报日照市人口计生委和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确定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
(二)2005年6月30日以前,县财政局按照所承担的比例,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补助资金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并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将资金办理到个人专户。
(三)2005年7月底以前,召开奖励扶助金发放大会,将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今后各年度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将依照本方案要求正常运行。
附:《五莲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
五莲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及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组 长:徐公德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善国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平 县计生局局长
惠 鑫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傅锡春 县监察局局长
杨乐清 县公安局政委
孙克胜 县民政局局长
秦绪尧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王建国 县审计局局长
丁来聪 县农村信用联社主任
李兆明 县农业局局长
二、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王 平 县计生局局长
副主任:宋习正 县计生局副局长
孙 江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郑召强 县计生局纪检书记
姜宝竹 县财政局行财科科长
胡 兵 县计生局办公室主任
陈民伟 县计生局计管科科长
范淑荣 县计生局法规、宣传科科长
于 涛 县计生局流动人口办主任
王家福 县计生局财务科科长
陈淑希 陈恕宽 张淑娟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