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调动文明单位创建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根据省、市文明单位建设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动态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途径,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是各级党委、政府督查落实文明单位重在建设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一动态创建过程,创建过程要“重在建设”,各级文明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以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为核心,以两个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为目标,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有特色的创建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就是对命名授匾后的各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创建效果所进行的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升、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工作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考核文明单位领导班子业绩、干部奖惩、选拔任用和创建工作晋档升级的重要依据,是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文明单位要结合实际按时制定创建工作的奋斗目标、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责任人,确保把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第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各级文明单位建设的动态管理日常由同级党委、政府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有对属地范围内各级文明单位建设的动态管理权。有对属地范围内上一级文明单位建设的动态管理弹劾权。
第八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实行报告管理。各级文明单位在命名后的当年要定期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创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工作动态和总结报告。发生和出现严重问题的各级文明单位,两周内要将情况报给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处理。省、市级文明单位要直接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接受管理,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实行公示管理。正在申报和已经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要把各项承诺、本单位正在创建哪级文明单位向社会公示,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实行量化管理。各级文明单位要严格遵循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量化标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使建设有标准、考核有依据,使精神文明建设“软指标”变成“硬任务”,实现“两个文明”一起抓、“两个成果”一起要。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实行监督管理。各级文明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组织发挥同级人大代表依法监督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运用执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等各种手段,加强各级文明单位建设的动态管理,把文明单位建设的各项创建活动置于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使文明单位建设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样考查相结合、问卷调查与个别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办法,综合监管各级文明单位建设的创建活动和创建效果。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处罚措施分限期整改、降级和撤销文明单位荣誉三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动态管理处罚。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不讲职业道德的;
(四)行业风气不正的,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杠杆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窗口单位的形象、风气、服务差、反响坏及各项“三乱”问题严重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六)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得不到制止的;
(七)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八)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九)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十)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
(十一)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坏或造成集体上访的;
(十二)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五条 受到动态管理处罚的各级文明单位,在限期整改内,不准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被降级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的,要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方可以重新申报,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的,牌匾由党委负责收回上报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在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过程中,对于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反响特别满意的,社会特别认可的文明单位,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其破格晋升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县文明办负责,各事项的决议由县文明委做出。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文明单位建设动态管理的考核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有关党委和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