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人工服务。工作人员受理来话要文明礼貌,严禁用粗话脏话;对纠缠不休的来话人,可用语音提示功能委婉地结束通话。涉及举报类内容的来话,在要求对方报实名的同时,要承诺给予保密;在向承办单位批转时,要隐去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详细、准确记录来话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等。
(2)分门别类登记来话内容,确定重要程度、保密等级和处理方式。
(3)能当场答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工作人员之间能回复的,可相互转换回复(回答);暂时不能回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属于县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刻转由网络单位处理;重要、疑难和复杂的事项,由受理中心处理。
(二)办理
1.批办。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重要、疑难和复杂事项,制作《县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阅办,重大问题呈请县政府领导批示。
2.转办。工作人员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办意见,认真登记转办。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并将批办单分别发往所涉及的单位,主办单位应积极与协办单位沟通。
3.催办。工作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
4.督办。经两次催办未果或超出办理期限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督办。
(三)反馈(回访)
1.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对领导批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紧急情况随时反馈。
2.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收到承办单位的反馈后,要认真审查反馈结果,符合要求的注明“完成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按上述程序二次批办。领导批办事项反馈后,督查科应当及时报批办领导审查,根据领导审查意见报结或二次批办。
3.对已办结的事项,督查科应当视情回访来话人,检查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回访的事项要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