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应不高于15%。目前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比例为月工资总额的6%-15%。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属于住房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储期间按同期银行定期三个月利率计息,并实行“利滚利”办法,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实际存储收益相当于银行定期一年期存款利息收入。
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当职工离、退休时,可将本息一并提取,供养老之用。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政策优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