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
1、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或新录用的职工,须在30日内办结)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文件。
3、单位持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结)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5、单位于每月发薪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6、对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须按照办理缴存登记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二)提取
(1)提取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对由于单位欠缴、贷款及担保等原因被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一律不得提取。
(2)提取程序
1、职工持证明材料向单位经办部门(财务部门)提出提取申请;
2、单位经办部门初审,并汇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持提取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3、管理部审批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4、单位经办人在有效期内到指定受委托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基本条件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日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购买城镇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程序
1、借款人持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领取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2、管理部对借款人的贷款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考察,确定贷款金额、期限;
3、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4、管理部开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将贷款审批资料移交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放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