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信于民,稳定上访人情绪,同时引导上访人员依法有序上访,约束调查人员及时有效解决群众信访反映问题,根据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
在使用“双向承诺”制时,反映问题必须是纪委受理的业务范围;必须是本级纪委有权直接处理的上访案件。
二、承诺内容
(一)调查人员主要承诺:
1、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保证查清事实,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2、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受理的上访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结,对集体上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未查结需延期的,要向上访人员解释清楚,重新约定时间。否则,上访人员可直接到上级机关投诉;
3、经调查组同意,上访人员代表可参与有关问题的调查;
4、上访人员对调查组可提出疑问。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调查人员回避;
5、调查组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上访人员反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就具体项目进行复议。
(二)上访人员主要承诺:
1、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反映问题应一次反映完毕,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不经调查组同意,不得零碎反复提出问题;
3、集体上访必须推选2-3代表,由代表向调查人员反映问题;
4、在约定时间内,反映的问题尚未调查结束,上访人不得越级上访;
5、自觉与调查人员配合,随叫随到。不得纠缠、侮辱、威胁调查人员;
三、承诺办法
上访人员代表和调查代表签定双向承诺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
四、违约责任追究
调查人员因工作或个人原因违反承诺内容视为违约,上访人员可提出调整调查人员,并把问题反映到县纪委,县纪委根据莲纪发[2001]3号《关于查办案件责任追究的制度》追究责任。上访人员违约,轻则批评教育,重则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