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提高办理首次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管辖范围,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受理的各类信访案件,认真妥善处理,减少、避免重复、越级上访,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二条 县纪委对自办案件,以及上级纪委要结果、要情况的重要案件,必须实行首办负责制。
乡镇纪委对县纪委要结果、要情况的信访案件、越级访、集体访案件必须实行首办责任制。
第三条 首次办理信访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负责首次审批的纪委书记、副书记为首办单位责任人;首次办理来信来访和承办案件的人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处理信访及办案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纪依法,热情服务,负责到底;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二、首次办理来信来访
第五条 首办责任人通过阅看来信或接待来访,弄清信访人反映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情经过、处理程序及信访人的要求和理由,做到了解事实清楚,掌握情况全面。
第六条 首办责任人接待来访应当制作接待来访笔录,纪委书记接待来访,由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制作接访笔录。
第七条 制作接访笔录采用问答形式。接访笔录应当记录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办法等基本情况。集体来访的,应当记录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来访人数。来访的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等情况可尊重本人意愿,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八条 首办责任人接待群众集体访要耐心疏导,稳定情绪,按规定程序处理,防止激化矛盾,并做好善后工作。对规模较大的集体访,首办单位责任人要亲自出面接待处理。
第九条 对首次来信来访,首办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管辖范围,予以妥善处理,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并直接答复来访人,不能做出处理的事项,要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首办单位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首办责任人要与上访群众代表签定《双向承诺责任书》,责任人承诺秉公办案,认真处理,及时反馈;上访人员承诺文明上访,如实举报,提供证据,问题尚未调查结束,不得越级上访。
第十一条 首办责任人要按照下列时限办理信访案件:
(一)对直接受理的来信,一般问题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重复访问题3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一个月内办结,并将结果上报交办机关,规定时限未办结的必须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
第十二条 首办责任人,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减少重复上访。
第十三条 首办责任人对来访要做到件件有答复,确保一次结案率和优质结案率达到98%以上。
第十四条 对首次署名举报线索,首办责任人要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线索处理等情况。来访举报的,应当在接访笔录中记录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涉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并向举报人说明诬告陷害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使用真实姓名的署名举报、单位举报,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答复举报人,告知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处理方式及期限。
第十六条 首办责任人在调查结束后必须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上访人反馈,调查处理结论应征求署实名举报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署实名举报信访案件处理完毕后,间隔一定时间,首办责任人应当进行回访,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巩固办案成果,回访内容参照《五莲县纪委关于实行信访案件署实名举报答复回访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举报线索和举报人时必须依纪、依法、及时、准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九条 办理署名举报线索,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对署实名举报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中共日照市纪委关于处理群众署实名举报的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首办责任人在信访案件全部办理完毕后,要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三、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件因工作不力,造成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三)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案件,不及时、认真查处,敷衍塞责,造成重复访和越级访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造成错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权限及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五莲县纪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