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来访反映问题,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日常接访工作由县纪委信访业务人员负责,挂牌公开接访。
第三条 将县纪委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统一编号,制成明示牌,在县纪委接访室张贴公布,便于来访群众选择接访人。若选择的接访人外出,可以另选他人或另行约定时间接访。
第四条 来访群众选择的接访人应及时到接访室接访。事先预约时间的,接访人应按时接访。不得以工作忙,没有时间等任何理由拒绝接访。
第五条 被选择的接访人接访时,态度要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反映,能当场答复的,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请示汇报。接访人要全程负责所受理问题的调查处理,处理完结后应向上访人反馈。
第六条 来访群众选择的接访人与来访人或被反映人有利害关系的,接访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接访人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实行首接负责制,负责对来访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直至终结。并将处结情况报信访室备案。
第八条 接访人员应及时将接访及办理情况与信访室做好工作衔接,移送有关材料,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
20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