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121K215382007/2026-027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6-08-06 | 发布日期: | 2026-08-06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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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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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丰通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五莲丰通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五莲丰通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连续两个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该行为涉嫌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五莲丰通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五莲丰通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五莲县市场监管局法规科、信用监管科 联系电话:0633-5211915/0633-5217112 联系地址:五莲县青岛路水务大厦9号B座403室/415室 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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