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1121/2023-07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五莲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申请指南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5-06-12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政策依据】五莲县强制扑杀申请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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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五莲县强制扑杀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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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动物扑杀与免疫应激死亡的确认。 发生扑杀疫情时,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到达现场确认扑杀情况;种场或扑杀动物数量较大时,市、县两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到场确认。 第六条 补偿经费的申请与拨付。饲养单位(户)和镇(街)兽医人员要及时将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申 报条件的死亡动物按品种、数量进行清点、核定,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和饲养单位各执一份),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申报发放补偿资金,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补偿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强制扑杀的动物不予补助: (一)养殖场(户)不按照县、乡镇(街道)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动物实施主动免疫、不接受免疫监督而发生疫病的。 (二)从疫区调入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无准调证明,不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疫病监督抽检而发生疫病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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