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1121/2021-015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更加优化,依申请公开程序更加完备,行政机关责任约束更加刚性,相应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根据这一要求及授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部署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涉及的行政机关量大面广,各行政机关法定报告时限比以往提前了两个月。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时间紧、任务重。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部署,确保新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有序衔接 今年是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相关工作有一个新旧衔接的过程。立足这一客观实际,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鼓励按照统一格式发布,确实存在现实困难的,可参照统一格式发布。为体现导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在年度考评工作中,把按照统一格式发布情况作为激励性测评指标。 三、加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涉及大量数据汇总整理,专业性较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特别是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四、总结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对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便更新完善。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1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分享: | ||||
| 上一篇: 下一篇: |